原告熊本聘。
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本聘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本聘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本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本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本聘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震 审 判 员 朱 珊 人民陪审员 叶亚梅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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