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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奇、颜某某、熊谆、熊某某、左某某、左青云与九畹溪镇槐树坪村村民委员会、九畹溪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本奇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颜某某
熊谆
熊某某
左某某
左青云
秭归县九畹溪镇槐树坪村民委员会
张光龙(峰峦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九畹溪镇人民政府
李江林
梅兴安(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本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熊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左青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秭归县。
监护人:左某某,男,系原告左青云之父。
监护人:熊某某,女,系原告左青云之母。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成蓉,系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九畹溪镇槐树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九畹溪镇槐树坪村一组。
组织机构代码:01113782-X。
法定代表人:颜伏锦,系该村主任,男,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龙,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九畹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村,组织机构代码:011136894。
法定代表人:韩林,女,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系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熊本奇、颜某某、熊谆、熊某某、左某某、左青云诉被告九畹溪镇槐树坪村村民委员会、九畹溪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6月29日由审判员刘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7月6日、9月7日两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
本院于9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原告熊本奇等六人于11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熊本奇等六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本奇、颜某某、熊谆、熊某某、左某某、左青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熊本奇等六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本奇、颜某某、熊谆、熊某某、左某某、左青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杜云宏
审判员:郑将

书记员:易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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