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从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熊朝华诉被告熊从大、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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