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农工商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