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冯卫平
书记员:殷 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