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陈静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潘杰,上海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熊某某申请认定熊某某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某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静如(系熊某某母亲)、徐建平(系熊某某前夫)为其监护人。嗣后,熊某某情况有所好转,精神异常缓解。现请求确认熊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一、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静如、徐建平为熊某某的监护人。
2018年10月2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鉴院[2018]精鉴字第1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熊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某曾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情况好转,经鉴定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熊某某请求确认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熊某某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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