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出庭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中华街606号,现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黄超,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涂晓玲
书记员: 熊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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