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新胜,男,37岁,1979年5月13日,汉族,鄂州市人,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诉讼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顺泰县人,住址:浙江省顺泰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顺泰县人,住址:浙江省顺泰县。
被告: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新胜诉被告张某进、董某某、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新胜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进、董某某、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新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进、董某某、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德秋
书记员: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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