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方阶清
何某某
方阶清、何某某的
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熊某某。
申请人方阶清。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方阶清、何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张继新、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熊某某、方阶清、何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何文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熊某某、方阶清、何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方阶清、何某某下欠申请人熊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20000元,合计120000元,由申请人方阶清、何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120000元,如未按期还款,则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文辉
书记员:曹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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