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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王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邓明发。
被告王某,个体经商。
被告李某某(王某之妻),自由职业。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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