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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邓明发。被告王某,个体经商。被告李某某(王某之妻),自由职业。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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