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程增强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吴丹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
原告熊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领兑现款。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17号。
负责人刘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吴丹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文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必高、人民陪审员李锡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世钧、吴丹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了被告公司的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购买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原告不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原告购买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其身份不符,不是适格的赔付主体,原告请求赔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上诉期满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了被告公司的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购买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原告不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原告购买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其身份不符,不是适格的赔付主体,原告请求赔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宋文震
审判员:金必高
审判员:李锡珍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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