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熊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明,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财明、熊建国、熊财英、熊建民、熊财福、熊德仙、熊凤仙、夏洪财、夏明尧、夏明浩与被告熊某某、杨某某、熊海、熊金妹、熊才德、严某某、熊财仙、廖土保、廖杰、廖思怡、熊建华、胡敏、熊超、李禾嘉、熊庆林、冉盛梅、冉莉莉、冉盛铭、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某某、杨某某、熊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严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杨某某、熊海名下的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严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杨某某、熊海名下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双
书记员:严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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