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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德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茅坪场镇茅坪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64********。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熊德高诉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鄂0525民初82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熊某某所有的鄂E×××××号小轿车,冻结被告汪某某帐户内的银行存款75227.08元。原告熊德高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熊某某所有的鄂E×××××号小轿车的查封。解除对被告汪某某帐户内的银行存款75227.08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熊德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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