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德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高诉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熊某某车牌号为鄂E×××××号小轿车一辆,冻结被告熊某某、汪某某12万元银行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德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帐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账户冻结总额12万元。
二、如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帐户内的银行存款不足12万元,则对被告熊某某所有的鄂E×××××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
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熊德高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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