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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德高与熊某某、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德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高诉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熊某某车牌号为鄂E×××××号小轿车一辆,冻结被告熊某某、汪某某12万元银行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德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帐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账户冻结总额12万元。
二、如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帐户内的银行存款不足12万元,则对被告熊某某所有的鄂E×××××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
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熊德高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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