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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建明、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建明,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波,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142号东方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熊建明与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违法分包关系还是非法挂靠关系,二者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上述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清,宜追加发包方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进一步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熊建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董菁菁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刘永清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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