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丹阳。
被告骆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丹阳、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人民陪审员 倪杨
书记员: 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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