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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孟某某、吴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吴某某、孟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熊某某承担。

审判员:夏莉萍

书记员:吴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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