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吴某某、孟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熊某某承担。
审判员:夏莉萍
书记员:吴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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