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
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郝艳艳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青年路1号。
负责人魏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艳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符丽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