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七星台镇沈家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服务业,住枝江市。
原告孙朝阳与被告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鄂0583财保1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C×××××(所有人为杨红梅)的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额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朝阳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C×××××(所有人为杨红梅)的奔驰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C×××××(所有人为杨红梅)奔驰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限额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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