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斯某纺织印染厂
夏如芹
赤壁市斯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赤壁市斯某纺织印染厂(下称斯某印染厂)。
负责人夏斯某,斯某印染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夏如芹。
被告赤壁市斯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斯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锋,斯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斯某印染厂、斯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24日原告熊某某以其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实收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实收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小年
审判员:王明清
审判员:马华光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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