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原告熊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皮志良,系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直至一审审理终结。
被告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地址郧西康复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兴高,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邹岳峰,系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以诉讼主体不全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审判员:李裕强
审判员:陈明德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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