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湖北中天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A-1411号。
法定代表人:薛祖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湖北中天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某某、湖北中天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薛某某、湖北中天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德贵
书记员:王振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