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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宜都市枝城网联管理中心星光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黄春容(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枝城网联管理中心星光店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春容,湖北省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都市枝城网联管理中心星光店。住所地:宜都市枝城大道B2-04区(西湖春天)。
负责人万贞华,系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宜都市枝城网联管理中心星光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被告已给付房租2.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聂其玺

书记员:张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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