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
被告邵金某。
被告黄石市金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里23-1号。
法定代表人邵金某,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少春,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绪玲,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迪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邵金某、黄石市金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1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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