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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谢某某与谢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谢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静。
委托代理人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陆军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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