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调解、代收文书。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硕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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