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申请人:黄梦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申请人熊学文与被申请人夏某、黄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学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某、黄梦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夏某、黄梦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720元,由申请人熊学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必先
书记员:彭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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