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朱宏伟(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熊池生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池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熊池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传兵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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