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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奡与松滋曲某河温某度假村有限公司、黄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企业职工,湖北省秭归县人,现住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松滋曲某河温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地址: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曲某河村村部。电话:0717-605****,1397200****,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84700679L,法定代表人:尚友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金亮,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黄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黄金亮、黄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熊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上列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5809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受被告黄金亮、黄亮(二人系合伙关系)的聘请,为其驾驶小型货车运送货物,双方未签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800元,2016年9月14日原告和被告黄金亮送货到被告曲某河公司为其在三楼安装胶桶,下午3时许原告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受伤,被告黄金亮将原告用120救护车送至松滋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再由120车转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身体多部位骨折损伤,身体部分瘫痪,住院64天,2017年2月23日,被告黄金亮、黄亮支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用。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黄金亮、黄亮协调解决,经过三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受被告黄金亮、黄亮的雇请从事运输车辆货车的司机,同时为其代为搬运、安装各种设施,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黄金亮、黄亮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被告曲某河公司安装在施工建设工作时受伤,曲某河公司未派员或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即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明细:1、医疗费1598.9元。2、误工费24640元(住院64天+休息90天=154天×160元/天(运输业58401元÷365天)。3、护理费4576元(64天×71.5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64天×50元/天)。5、伤残费176316元(29386元/年×20年×30%)。6、后期治疗费6000元。7、被抚养人熊楚轩生活费33066元(20040×11年×30%÷2)。8、鉴定费1640元。9、营养费1920元(64天×30元/天)。10、交通费3000元。合计255956.9元被告曲某河公司辩称,答辩人没有承担原告受害责任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黄金亮、黄亮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时辩称,1、原告与被告黄金亮、黄亮系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5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伤是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所以应适当减轻被告黄金亮、黄亮的责任。2、由于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且八级伤残的原因是肌力未完全恢复,且鉴定时间过早,是今年2月份,原告刚出院3个月做的,因此被告黄金亮、黄亮依法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原告伤残等级无法确定。3、对于误工费,误工天数不认可,应为136天,不是154天。9月工资被告黄金亮、黄亮已全额支付给原告2800元。所以误工期再减17天为119天。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为2800元/月。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无法证实原告儿子年龄。对于后期治疗费,没有相应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应为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对于交通费,原告诉请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原告受被告黄金亮、黄亮(二人系合伙关系)的聘请,为其驾驶小型货车运送货物,双方未签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800元,2016年9月14日原告和被告黄金亮送货到被告曲某河公司为其在三楼安装胶桶,下午3时许原告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受伤,被告黄金亮将原告用120救护车送至松滋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再由120车转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4天,被告黄金亮、黄亮支付原告住院费38079.25元,支付门诊913.8元,救护车费560元,护理用品234元,被告黄金亮、黄亮支付原告医疗费合计39787.05元,原告自己支付门诊费1598.9元,上述医疗费合计41385.95元,2017年2月21日原告申请伤残评定,原告的伤情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167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2017年10月30日原告申请后续费评定,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998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后续活动训练、物理治疗费6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840元。对以上鉴定被告黄金亮、黄亮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情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同济司鉴定(2017)法医临床L149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熊奡所受伤,评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不宜再给予后期治疗费,对此鉴定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系农村户口,生活工作在宜昌市。原告提交出生证明,证明儿子出生于2010年9月8日,取名熊雄,母亲郑秋月,父亲熊奡。提交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熊奡的儿子熊雄更名为熊楚轩。(三)被告黄金亮、黄亮已支付原告2016年9月工资2800元,支付护理费2160元。本院认为,(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曲某河公司存在过错,故本院认为被告曲某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熊奡是被告黄金亮、被告黄亮雇请的司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熊奡没有安全意识,没有正确评估自己的工作技能,注意安全操作,应当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原告熊奡是被告黄金亮、被告黄亮雇请的司机,被告任用超出其工作范围,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熊奡伤情经同济司鉴定(2017)法医临床L149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熊奡所受伤,评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不宜再给予后期治疗费,故原告熊奡的伤情按照伤残程度为八级计算赔偿金额,不再给予后期治疗费。原告申请后续治疗费鉴定费840元,由原告自己负担。(二)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生活工作在宜昌市,故原告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的误工工资按照2800元/月计算。被告黄金亮、黄亮已支付原告医疗费合计39787.05元、支付原告2016年9月工资2800元、支付护理费2160元应当在赔偿中扣减。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在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相关证据,按照原告的诉求,对原告熊奡的损失作如下确认(精确到元):1、医疗费41386元。2、误工费14373元(2800÷30×154)。3、护理费4576元(64天×71.5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64天×50元/天)。5、伤残费176316元(29386元/年×20年×30%)。6、被扶养人熊楚轩生活费33066元(20040×11年×30%÷2)。8、鉴定费800元。9、营养费1280元(64天×20元/天)。10、交通费酌情1000元。原告请求的损失合计275997元,应当由被告黄金亮、黄亮赔偿原告熊奡193198元(275997×70%),减除被告黄金亮、黄亮已经赔偿给付原告的44747元(39787+2160+2800)。被告黄金亮、黄亮还应当赔偿原告148451元(193198-447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熊奡诉被告松滋曲某河温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简称曲某河公司)、被告黄金亮、被告黄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被告曲某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平、被告黄金亮及被告黄金亮、被告黄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由被告黄金亮、黄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熊奡损失148451元。二、驳回原告熊奡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5371元减半收取2686元,原告熊奡负担1000元,被告黄金亮、黄亮负担16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青青

书记员:杨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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