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生
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熊某生,男,生于1971年8月23日,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接受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朝阳中路2号科器大厦12楼。
代表人:温沁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给付赔偿款4952.62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给付赔偿款4952.62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潘如文
审判员:郭冬梅
书记员: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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