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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君,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

书记员:李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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