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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皮朝匀、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代理人王礼贤,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皮朝匀,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皮朝匀、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向明 人民陪审员  冯金玉 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

书记员: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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