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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旗、熊某某与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国旗
熊某某
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邱凯(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国旗。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碧,系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大斌。
委托代理人邱凯,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熊国旗、熊某某诉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是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小区××号、××号拆迁还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争议的事实,被告原实际经营者肖海涛已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熊国旗、熊某某全面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本案应移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前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56号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全面履行合同,两案诉讼主体不同,但两案涉及的合同是相同的,两案均涉及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故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前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56号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全面履行合同,两案诉讼主体不同,但两案涉及的合同是相同的,两案均涉及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故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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