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胡礼元(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
公某某公路管理局
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胡培军(公某某正义法律服务所)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某某章庄铺镇。
委托代理人:胡礼元,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镇。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培军,公某某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公某某公路管理局、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势变化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国庆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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