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响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孝昌县周某某新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李福平。
原告熊响高与被告孝昌县周某某新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响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熊响高负担(免交)。
审判员 田毅刚
书记员: 袁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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