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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聂文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大良 审 判 员  邵菊萍 人民陪审员  胡金辉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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