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无业,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申请人:李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护士,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申请人:王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户,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申请人:何承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退休工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梦、王轻、何承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熊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和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梦、王轻、何承英的法定被继承人王祖观(曾用名欢,已死亡)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其中本金50万元、利息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朱春艳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西路圣特立·国际花园(四期)第18幢1单元13层2室的房屋【合同备案号:南130198468】为申请人熊某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和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梦、王轻、何承英的法定被继承人王祖观(曾用名王欢,已死亡)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其中本金50万元、利息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朱春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西路圣特立·国际花园(四期)第18幢1单元13层2室的房屋【合同备案号:南13019846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新红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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