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王成祥,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
再审申请人熊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2)鄂赤壁民初字第0236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10月31日熊某以赤壁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熊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 杰 审判员 涂海兰 审判员 侯欣芳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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