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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宜昌源洋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昌源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刘家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9757XJ。
法定代表人袁中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昌浩,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宜昌源洋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起诉时,曾将肖桂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公司列为被告,后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亚州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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