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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陈银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杏花乡益新村
委托代理人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某,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觅儿寺镇张胡家村阮家堰山湾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熊某某、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熊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2143.50元,减半收取1071.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亚平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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