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11月28日,钟祥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以钟镇综改(2005)19号文件下发了《东桥镇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的范围包括文化站、广播站等13个单位,熊某某当时是丰乐镇广播站工作人员,正是改革的对象。湖北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钟祥支公司依据该文件和钟广网文(2005)11号文件解除了与熊某某的人事劳动关系。湖北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属于企业分支机构,其与熊某某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是依据政府文件实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熊某某请求按省公司享受事业退休保险待遇等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徐 英 审判员 黄厚安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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