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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同日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朱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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