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星,湖北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马挚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8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富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武汉天马挚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程静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
书记员: 刘燕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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