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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柯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夏学农,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柯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柯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于2014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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