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男,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上诉,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人民陪审员张炜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松,被告刘某某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熊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追索借款律师费过高,应予调整,经合议庭评议,律师费用酌定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欠原告熊某某借款2800000元的利息1049066.67元(计息时间从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7月6日),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合计1059066.67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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