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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英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英山县。
被告:英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方刚强,该局局长。
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北门坳巷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伟,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与被告英山县城管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恢复绿化原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1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中午12时许,原告到店看到一行十多名城管队员、一辆铲车和一辆工程车准备铲走原告种花的一堆土,被原告制止。后经协商原告同意铲走一些到后院。城管一位自称是队长的向原告表态,其他的一切都不动。期间城管执法局队员未出示任何证件,但一直有城管执法录像。同年3月27日下午4时,原告准备去接孩子,看到一群身着城管制服、公安民警及昨天那辆铲车非法损毁原告店门口一片绿化苗木。原告停下麻木,城管队员不让停,但原告还是停下,城管将麻木推走。原告想制止,一位温泉派出所甄国柱所长叫原告过去,大概意思是要原告要忍,不要冲动。原告讲有何错,为什么老针对原告。原告老婆担心原告冲动,让原告去接孩子,接孩子回来,他们都走了,没有留下任何文书,只剩下老百姓帮原告抢下几颗苗木,城管有好几个在录像,原告的一言一行都被专人录像。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后,遂于2017年3月28日到英山××办公室反映并说明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听取情况后,叫原告直接到英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或县两违指挥部找领导反映情况。原告夫妻俩人于3月28日一天在县执法局、县两违指挥部未等到任何领导。3月29日上班时在执法局等到执法局局长方刚强。在局长办公室谈了两个多小时,谈到了2013年3月16日原告父亲打死城管执法局队员段金寅一事,2017年3月26日、27日发生的事是否存在报复和执法违法的问题,原告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为什么只对原告执法对其他视而不见。谈到县里及全国执法问题,就此事并未给予一个准确的说法,期间也并未登记记录。被告英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行为造成原告绿化苗木损失5910元,中石、沙土及钢筋栅栏等损失1300元,共计721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英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市容市貌、阻碍通行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管理工作。2017年3月27日,该局在英山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及县两违整治指挥部统一组织下对原告位于英山县温泉镇小米畈廉租房外堆放的杂土、花盆及所栽花木进行清理,所实施的行为属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调整范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王甲寅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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