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申请人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雷某某。
申请人熊某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某某所有的鄂Hxxx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雷某某所有的鄂Hxxx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雷某某所有的鄂Hxxxxx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金陈
书记员:邱罚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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