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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提供证据、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熊某诉被告翟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锦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琴,郁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翟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任何时间都能找被告收起借款,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熊某人民币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熊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郁 程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书记员:景攀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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