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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恒,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江,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上诉人熊某、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桂新、刘瑞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恒,上诉人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江,被上诉人桂新、刘瑞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范昌文
审判员 曾凡玉

书记员: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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