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随县考古队
赵能华(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考古队。
法定代表人黄中华,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能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某某与上诉人随县考古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耀、代理审判员叶勃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某某,上诉人随县考古队的法定代表人黄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能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给上诉人熊某某10元,退还给上诉人随县考古队10元。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给上诉人熊某某10元,退还给上诉人随县考古队10元。
审判长:孙峻
审判员:王耀
审判员:叶勃
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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